发文日期: 2025-02-24
生效日期: 2025-02-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治区林业局: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2022年开征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决定将我区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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