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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26号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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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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