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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5〕4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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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支局:为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企业等新业态经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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