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2-21
生效日期: 2025-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5年3月1日起,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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