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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府函〔2025〕37 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府函〔2025〕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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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5〕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就业 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 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4 元/小时。二、以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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