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6-03
生效日期: 2025-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相关要求,做好病残津贴经办工作,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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