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5-20
生效日期: 2024-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经七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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