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8-22
生效日期: 2025-12-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货物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单位开展以下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进入内地或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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