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格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资格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互认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