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8-20
生效日期: 2025-08-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互认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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