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8-14
生效日期: 2025-08-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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