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2-30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4年12月30日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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