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25
生效日期: 202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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