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5-20
生效日期: 2024-05-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的部署安排,决定对2023年1月4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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