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5-11
生效日期: 2024-05-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根据审计署有关要求,需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收入历史遗留应缴未缴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2022年1月1日前形成的应缴未缴四项非税收入统一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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