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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综〔2024〕21号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综〔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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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根据审计署有关要求,需对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收入历史遗留应缴未缴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2022年1月1日前形成的应缴未缴四项非税收入统一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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