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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沈医保发[2024]28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沈医保发[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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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及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精神,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筹资政策,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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