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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25-08-12
生效日期: 2025-08-11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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