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8-06
生效日期: 2025-07-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精神,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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