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8-08
生效日期: 2025-07-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24号),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成本共担机制,促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及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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