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7-29
生效日期: 2026-01-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一)关于减征对象认定1.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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