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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2025〕16号
发文日期: 2025-07-13
生效日期: 2025-07-13
发文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须经国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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