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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规〔2025〕16号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规〔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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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须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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