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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1]54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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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一)优惠政策的内容。我区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实行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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