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7-04
生效日期: 2025-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305元/月;(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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