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7-11
生效日期: 2025-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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