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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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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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