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7-04
生效日期: 2025-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2024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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