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7-03
生效日期: 2025-06-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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