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2025-06-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乱检查、随意检查、“走过场”检查、运动式检查、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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