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2025-06-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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