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6-09
生效日期: 2025-05-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优化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第八条至第十条修订如下: 第八条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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