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6-17
生效日期: 2025-06-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授权,现就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