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4-03
生效日期: 2025-03-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现将超期未竣工土地闲置费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缴对象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但非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超过约定或者规定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除外。转让方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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