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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青住金字〔2022〕53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青住金字〔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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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废止,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青住金发〔2025〕7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各处、室: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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