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6-05
生效日期: 2025-05-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不含青岛)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规定,为做好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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