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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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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5年7月1日起,苏州市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优化申报缴费流程内容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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