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6-04
生效日期: 2025-07-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5年7月1日起,苏州市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优化申报缴费流程内容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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