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5-30
生效日期: 2025-06-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管委会、深汕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前海管理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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