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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5〕3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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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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