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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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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信委、广东省能源局、四川省经信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我们制订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商务部办公厅2025年5月19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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