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5-19
生效日期: 2025-05-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附件1)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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