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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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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进行修改:一、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二、在《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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