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2-20
生效日期: 2025-02-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4〕2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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