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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5〕2 号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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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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