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5-06
生效日期: 2025-05-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尊敬的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8号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请认真核实本企业是否符合一类企业标准,对符合标准的请于5月16日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进行一类企业评定。一、一类企业标准(一)生产企业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2.近3年(含评定当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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