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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延长《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沪科规〔2025〕1号

    关于延长《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沪科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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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经评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23〕1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4月5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4月3日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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