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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办公厅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内财购〔2025〕2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办公厅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内财购〔20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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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为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要求,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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