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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山东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函〔2011〕33号

    财政部关于山东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函〔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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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申请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函》(鲁政字〔2011〕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的规定,为完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政策,加快水利建设,同意你省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原河道工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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