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4-22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围绕文化强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财政部门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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