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22
生效日期: 2024-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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