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4-10
生效日期: 2025-04-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行政检查管理(一)审定公告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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