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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5〕5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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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失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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