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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5〕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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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精神,现将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予以减征。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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