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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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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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